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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劳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获省级补助

2008-08-13 11:30:24.0 作者: 佚名 出处: 中国劳动力市场

  江苏省劳动厅6日消息,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劳协[2008]6号、苏财农[2008]47号)规定,首次由省级财政对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省定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农村劳动力提高操作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由省级财政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劳动力(不包含各类职技校中接受学历教育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8年职业工种范围暂定为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仪器仪表装配修理、日用机电产品维修、汽车专项技能认证四类共计35个职业和三个专项职业能力,具体职业(工种)见附表。

  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年中预拨、全年跟踪检查、年终全面核拨的方式,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全年合计1500万元,省财政将省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专户拨付各市、县,剩余50%资金在省组织考核验收后根据各地实际考核鉴定情况调剂拨付。对奖励资金额度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将纳入下年度省补助资金结算;对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解决,省将根据实际调整下年度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对初次参加其他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类别的农村劳动力给予资金补助。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或按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证书、享受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有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证、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报同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日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助资金直接汇至农民一折通账户。

  对无“一折通”的农民,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先垫支,再代为申请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并报省备案。省对各地农村劳动力鉴定获证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适时组织考核验收。

  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由省统一免费发放,各级鉴定机构不得向农民收取证书工本费。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台账,包括被奖励农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考核时间、技能鉴定工种、鉴定等级、技能鉴定成绩、证书编号、奖励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内容。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于每季后10日内将《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情况统计表》报省辖市审核汇总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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